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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湖北史上最严水法” 严在哪?

2014-06-18 15:59:00

  保护好水环境,湖北省利剑出鞘。
  
  7月1日起,《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共八章,对政府责任首次进行了专章强化,制定了详细的水污染预防措施,制定了有效的水污染治理措施,制定了监督与应急措施,强化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这部法规为何被称为“湖北史上最严水法”?将如何指导水环境形势严峻的地市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它具体有哪些亮点?本报记者邀请有关环保专家进行了解读。
  
  亮点1:违法排污从严处罚
  
  ★在不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违背的前提下,坚持从严处罚;取上限处罚、“按日处罚”。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依法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私设暗管排污或者以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专家解读】:普遍存在的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是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从严立法的理念在《条例》中处处可见。《条例》针对企业设置了专门的相应法律责任,规定了其权利与义务,提高了处罚的下限,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刚性制度设计能够对违法企业起到进一步震慑作用。例如,按日连续处罚,不设上限,可以一直罚到违法行为得到改正为止。这体现了严格执法、严惩违法行为的立法精神。
  
  亮点2:环境责任终身追究
  
  ★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专家解读】:《条例》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对于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良性发展,非常有益。专章强调政府责任,实行严格的首长负责制,意味着地方领导在位时做出的涉及水污染方面的决策,都要终身承担后果。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没有达到年度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可以对其进行约谈。人大对政府每年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要听取汇报,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执法情况检查、专题询问执行、特别问题调查等等手段进行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以采取举报、投诉水污染违法行为等方式。
  
  亮点3:交界水质超标有“说法”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交界断面考核不达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出界断面水质达标,并向下游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
  
  【专家解读】:一直以来,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污染防治是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和难点,上下游之间责任不清,矛盾重重,不利于水环境的保护。《条例》规定实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是对交界断面水质超标给出了明确“说法”。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湖北省政府将制定具体考核和补偿办法。
  
  亮点4:环境公益诉讼有法可依
  
  ★对污染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援助机构对水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经济困难公民因水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专家解读】:《条例》第六十六条专门设一段讲公益诉讼,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而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关于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的内容,湖北省在《条例》中提出支持环保公益诉讼具有适度超前性,让水污染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究。
  
  亮点5:公开信息鼓励公众参与
  
  ★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水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因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公民可以对水环境保护的决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解读】:《条例》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设一章。环境治理过程中只有加入公众参与才能有效地补充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水污染防治过程中的不足。与之相配套的是,《条例》提出政府对水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在水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应该信息透明。这对于公众参与而言,一是鼓励,二是提供方便,三是对公众生活方式提出一定要求,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人民群众与政府一同来做水环境污染治理。
                                                                         来源:三污防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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