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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法:水污染致死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2014-06-06 14:45:17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为了杜绝工业区内不法厂商恶意排放废水,台湾“行政院会”5日通过“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罚锾上限由单次最高开罚60万元(新台币,下同),大幅提高到2000万元,还可以追缴不法利益。草案同时也增订,排放废水超过流水标准,处行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负责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因此致人于死,最高处无期徒刑。
  
  去年“看见台湾”纪录片引发全民关注,日月光排放污水将后劲溪染红,令人怵目惊心,“行政院”决定修法重罚,可说是“看见台湾”条款。
  
  草案中增订,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产生之废(污)水,不得任意绕流排放与稀释;废(污)需经处理才能符合标准者,不得在排放前,与无需处理及能符合标准的水混合稀释;以及业者废(污)水(前)处理设施应具备足够功能,维持正常操作。
  
  草案大幅提高排放废(污)水的罚锾,将上限由60万提高到2000万元。同时草案增订,业者违反本法义务行为而有所得利,除罚锾之外,得于所得利益范围内,予以追缴。此处所指利益也包括原本应该支出而未支出的污水处理成本,其利益核算与推估办法,由台当局主管机关定之。
  
  此外,考虑蓄意绕流排放水影响环境,恶性重大,草案也增订,排放废(污)水超过流水标准,处行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负责人或监督策划人员触犯该条,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若排放废(污)水超标,致人于死,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来源:三污防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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