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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被困紫禁城?兰州水污染事件思考之二

2014-05-26 17:23:05
导读:怎样才能让政令不困于紫禁城,还百姓一个安宁,这确实是所有市场主体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1987年12月8日兰州石化的205号渣油罐爆炸,34吨渣油渗入地下;2002年4月3日,在同一地点B-113泵的总出口爆炸,泄漏量不详。但这两次事故发生地与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下称,兰州“4·11”)自流沟受到污染的地段相邻,既往未能回收的渣油和灭火时的含油消防水对地表水层造成污染的概率极大。但按自流沟设计要求,兰州水务在1989年和2004年曾两次对自流沟进行过大修,明知地下水已被渣油污染,却仍选用易溶于油的沥青马蹄脂作为自流沟伸缩缝的密封防渗材料。在2004年大修时,虽曾用新型防水膜对数百米自流沟进行过防渗试验,但直到兰州“4·11”事件发生,再未进行过进一步防渗的技术改造或升级。

  
  2007年8月,兰州供水集团进行招商引资,全球三大水务集团之一法国威立雅以溢价1倍的17.1亿元拿下兰州供水集团45%股份,共同组建兰州威立雅水务。但在面对兰州供水基础设施运营风险时,法国人不仅没将确保饮水安全的先进管理经验与技术带给兰州水务,却继续以小修小补的最小投入维持不安全的供水系统。在得到水的13.19%年化涨价率所带来的丰厚投资收益后,还不忘再哭上几声穷。

  
  与此同时,坐拥55%股权的兰州国资部门从出售股份中获得8亿多元的超值收益,的确有钱了!但明知石油石化企业过往的爆炸事故已对地表水造成污染,明知自流沟等水泥材质的管网已达寿命期限,明知供水的水质不断出现问题,却没能以大股东身份直接注资扩股,以固定资产的形式更新整个水网系统。在行权上,没有履行大股东的职责,督促合资水务公司投资确保供水安全。在监管上,也未公示过对该水务公司运营状况的稽查结果,包括是否存在有垄断性暴利,是否完好地履行了社会责任,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以及与供水安全直接相关的资产是否在有效增加?在种种行政不为的情况下,却将生命产业轻易地交给了不称职的中方委托代理人和外资方。

  
  今年3月,兰州水就曾出现过异味,不仅未能引起高度重视,或请具有公信力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调查,相反,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还公开辟谣称“水质好这那”!事发后,地方法院又没能正确依法维护受到污染侵权伤害的个体民众合理的赔偿诉求。致使地方政府、法院的公信力再受贬损。

  
  其实,在行政管理上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然而,水源地保护、油气管网建设与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早已颁布,但贯彻执行的确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在2013年青岛“11·22”输油管道爆炸事故后,国务院立即下达命令,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针对管道运输安全进行全面排查。以国务院令的另一种法治精神和力量强化依法治国。

  
  但事实上,兰州地下有3000公里管网(每平方公里拥有长达13.6公里的管道),却说不清究竟有多少管道是在超期服役?泄漏风险还有多大?

  
  然而,兰州绝不是孤例!今天,国内各城市地下管网(包括油、气、水、污水、热力、电力、通讯等)的复杂程度早超出以往想象,几乎没有哪一类企业有能力和权限进行统一管理。致使企业只能各扫门前雪,职能部门再逐一督察单个企业,最终,使管道相邻的关联关系成为安全检查中最大的盲点和恶性事故多发点,青岛“11·22”、兰州“4·11”均无例外,都是发生在与管道有关联关系的部位。

  
  怎样才能让政令不困于紫禁城,还百姓一个安宁,这确实是所有市场主体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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