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污染处罚从金额到效果差距甚大!
2014-03-04 12:00:46
2013年3月,全球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美国雪佛龙石油公司因一起重大污染案被判罚95亿美元,被称为史上最贵污染罚单。与之相比,紫金矿业污染案前不久一审被判罚款3000万元,也打破了中国环境污染处罚的纪录。国内外对环境污染罚单金额相差巨大,令人关注。
其实,国内外对环境污染的处罚不但在金额上差距明显,在处罚效果上通常也是不同的。比如说,BP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几个月,股价下跌1/3,市值蒸发了820亿美元;可反观紫金矿业在曝出污染事件、被福建省环保厅罚款956万元之后,股价竟然离奇般上升,上升幅度一度超过50%。即便是在最终被法院裁决判罚3000万元后,公司股价与污染事件暴露前相比,也没有多大变化。
这就不得不让人深思,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我们的处罚看上去更像是给污染肇事者“送大礼”一样?在收费上总是喊着与国际接轨的我们,为何在环境污染的处罚上,难和国际接轨?
实际上,这些年随着环境污染事件的层出不穷,舆论关于法律对污染企业处罚力度偏软、标准过低的呼吁越来越多。几年前,吉林石化分公司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被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然而,就是这样一起特大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只能开出100万元的罚单。原因是根据我国法律,环保部门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最高罚款上限为100万元。即使是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如规定对造成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最高可处以不大于其违法损失30%的处罚。可是这个设定的最高罚款上限,使得处罚仍然显得过于温柔,难对违法企业形成威慑力。同样,《大气污染防治法》也有规定,罚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而在很多国家,法律很少对最高罚款上限作出明确规定,此举意在增加违法者的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
若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修改法律,尽早与国际接轨,取消污染处罚上限迫在眉睫。但这些终究是技术层面,尚容易形成突破。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污染企业与地方政府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往往决定了我们在污染处理上的态度。之前有海口市水务局副局长的“经济越发达水越黑”的荒诞言论,而最近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发生后,顺藤摸瓜发现,污染企业竟是由当地环保局招商引资进来的。有如此背景,在处罚上自然会网开一面,问起责来也只是应付了事。同时也使得国际上通行的政府出面、追讨民事赔偿的公益诉讼在国内很难操作。道理很简单,谁会和自己请来的“客人”、“纳税大户”过不去呢?这种幕后的利益瓜葛,使得罚款大大缩水,像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处罚3000万元,对于一个年利润近50亿元的上市企业来说,根本就是隔靴搔痒。
一边是动辄上亿,甚至上百亿美元的罚款,一边是最高100万元的罚款额,同样是严重污染环境,所受处罚的轻重差别何其大,所带来的后果也是不言而喻的。诚然,发达国家也经历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但在环境成本日益凸显珍贵的今天,在“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成为共识的当下,在环境污染处罚上仍然和国际脱轨,代价实在是太大了。有好的就应借鉴,眼下所要做的当从法律上消除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正常现象,对违法企业大胆地开出天价污染罚单。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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